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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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年审指南
(一)开展软件企业年审的依据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五部门制定出台的《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3〕112号)第九条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年审材料。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行业规范有关要求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3、国家对软件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⑴国务院4号文件第六条“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⑵国务院4号文件第七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⑶国务院4号文件第九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
国务院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进一步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扶持广大中小软件企业的逐步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4号文件精神,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 )和《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
(二)软件企业年审的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新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64号文件),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五部门制定出台了《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皖经信软件〔2013〕112号),按照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要求,凡申请软件企业年审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且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2、拥有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3、企业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自主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7、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重要提示:
注意几个百分比的硬性要求
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自主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6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原968号文件的认定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软件产品开发经营(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经营(销售)收入占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研究开发经费占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8%。大专以上学历者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软件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申请软件企业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时请携带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自主开发销售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加盖企业公章),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6、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年审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8、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年审年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加盖企业公章。),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重要提示:(1)财务三张表不需要做审计,公司自行出具,加盖企业公章。
(2)请提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和研究开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9、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10、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11、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软件企业年审申请的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首先登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aheic.gov.cn),点击“网上办事”栏目,打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系统”,注册后进行网上申报。
2、初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处,对网上申报的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填写情况进行审查,对材料存在的问题和有关要求,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完善。申请书预审通过后,即可上传所有的附件材料。
3、专家评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省软件行业协会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查,并提出评估审查意见。
4、 认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并依据审查和专家评审情况做出认定。(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で榭龅龋?、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查)
5、申请备案。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年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报送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重审。
6、证书加盖年审合格章。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备案情况,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7、公布名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门户网站公布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名单,并将公布的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